記者蔡佩蓉/台北報導
借錢給朋友,而且收利息,也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喔!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,納稅義務人借貸款項給他人,約定債務人支付借款利息,且實際取有利息,在申報當年綜合所得稅時,必須詳實列報「利息所得」。
▲借錢給朋友且收利息,得申報綜所稅。(圖/資料照)
國稅局指出,私人間借貸款項所收取的利息,因非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,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規定,應全數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課稅。
該局舉例,A在103年借貸300萬元給B,雙方約定借款期間為1年,利息為月利率3%,每月以支票支付借款利息並兌現,由於查獲A漏報103年取自B的利息所得54萬元,除了補稅10萬8千元之外,連同處以罰鍰5萬4千元。
文章來源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%E6%9C%8B%E5%8F%8B%E5%80%9F%E9%8C%A2%E8%B3%BA3-%E5%AE%9A%E5%AD%98-%E5%9C%8B%E7%A8%85%E5%B1%80%E8%A6%81%E4%BD%A0%E7%A8%85-093555432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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