西洋情人節前夕和從花蓮災區來的朋友餐敘,想準備一份小禮物表達自己的關懷。特地在一○一大樓商場購買由國外引進的爆玉米花,粉紅色心型鐵盒包裝,精緻又符合節慶。售貨員指著牆上「小袋一元、大袋兩元」,問我要不要買。不買個小袋,如何讓朋友拿上火車帶回花蓮?但是去年底,售貨員主動將產品放入同樣的袋子後交給我。
前兩天路過藥局,進去買感冒成藥,看到口罩、酒精、棉花棒都有折扣而且有需要,順手拿到結帳櫃檯,售貨員客氣地問我:要不要買個袋子,兩塊錢?離家還有好幾個路口,手上拎著五六樣東西,萬一掉滿地,可糗大了!當然買。只是,二元的提袋和之前免費的提袋沒兩樣啊!請問多收的兩元到哪裡去?
包裝紙袋、塑膠提袋常被視為業者銷售產品的一部分,屬於企業識別體系、品牌的重要成分,更是促銷活動宣傳與廣告的利器。如前提到的爆玉米花業者,從店面陳設、售貨員制服、包裝提袋都是精心設計,就是要讓消費者容易辨識、記憶。無論業者提供包裝紙袋或是塑膠提袋,在限塑政策實施前都是業者的「成本」,現在卻成為「營收」。
或許業者也不是刻意要多賺消費者二元,但是免費提供塑膠提袋給消費者,與其自己被罰錢不如讓沒有自備購物袋的消費者成為代罪羔羊。若去化已經製作的塑膠提袋只是短期作法,長期而言,業者是否應該重新設計新的包裝提袋?只要消費者願意多付二元,業者就可以繼續製作相同的塑膠提袋、繼續收錢,合理嗎?
公共政策若沒有完善規畫就上路,不但讓業者無所適從,也可能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。檢視限塑政策的目的:鼓勵消費者自備購物袋,以減少使用塑膠袋。由此推論,自備購物袋消費者幫業者減少包裝袋支出,應該由業者給與消費者折扣;實際執行結果,卻是懲罰沒有自備購物袋的消費者。再者,如果多付的兩元,上繳給政府並用在開發可分解的塑膠袋或回收塑膠袋再利用,合情合理;如果成為業者的收入,是否圖利廠商?
作為有環保意識的消費者,自備購物袋完全是可以配合的消費行為,但是不能讓業者的成本「正當而合理」地直接轉嫁給消費者。立意良好的政策,必須讓業者有遵循的依據,同時保障消費者既有權益。請主管機關講清楚、說明白,業者可以向消費者收費的塑膠袋規格為何?收取的費用應該如何使用?
資料來源引用: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11321/299346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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